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2018-08-17 18:5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7-5

  为规范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核算地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纳税人,坐落在上述行政区域内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集中由其核算地税务机关征收;对坐落在上述行政区域外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对核算地不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三、纳税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出租房产坐落地税务机关征收。

  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