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08-10 10:5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018年第3号    2018-07-06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17年第1号)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4.(2012年第3号)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5.(2010年第1号)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6.(2010年第2号)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要公布清理结果,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二、制定《公告》的依据

  清理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的规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我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4份。

  附件2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文日期1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年3月21日2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2012年12月4日3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年10月11日4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的公告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年12月17日

   

  附件3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为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6号)的规定,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各类别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5%。

  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含车位、杂物房、车库)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6%。

  三、纳税人建造商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建筑物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7%。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10%。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1日

  附件4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百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现将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百色市城区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其中,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3月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9月15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3日

  附件5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为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现对我市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百色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依法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收入总额的2%核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百色市范围内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个体经营者,依法实行核定应纳税额方式征收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核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百色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行业个体工商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百地税发〔2002〕1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6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的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的规定,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经报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的通知》(百地税发〔2010〕83号)同时废止。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