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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8-08-06 10: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7-0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对原白城市国税局、白城市地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白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5号)作出修改

  将前言部分中“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白城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纳税人相关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实行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决定对纳税人相关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实行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第二条“实名办税采集信息的范围为白城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管辖所有纳税人相关人员”修改为“实名办税采集信息的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管辖所有纳税人相关人员”;

  将第四条“以上涉及采集纳税人相关人员信息时,需本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采集现场”修改为“以上涉及采集纳税人相关人员信息时,需本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采集现场”;

  将第五条“办税人员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厅或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采集”修改为“办税人员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采集”;

  将第七条“自2017年8月1日起,白城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全面开始实行实名办税日常采集和验证工作。办税人员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号码,进行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修改为“自2017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全面开始实行实名办税日常采集和验证工作。办税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号码,进行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

  将第八条“白城市国家税务局所采集的上述信息将依法与白城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信息共享、联合应用”删除。

  二、对《白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领票、邮政寄递”业务的公告》(2017年第1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第一项“纳税人通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申请—发票类—发票申领”模块提交网上申领请求”修改为“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申请—发票类—发票申领”模块提交网上申领请求”;

  将第三条“网上申领的纸质发票由邮政部门寄递并自行收取相关邮费,国税机关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修改为“网上申领的纸质发票由邮政部门寄递并自行收取相关邮费,税务机关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将第四条“国税部门咨询电话

  洮北区国税局:0436—5091019;

  大安市国税局:0436—5266648;

  洮南市国税局:0436—6335188;

  通榆县国税局:0436—4260704;

  镇赉县国税局:0436—7259118”

  修改为“税务部门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0436—367803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修改后的文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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