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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08-04 14:0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05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石化壳牌(江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地方税纳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转发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委托地税部门收缴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5.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7.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涉及机构名称变化、实质内容继续有效的文件进行了修改。同时,明确国税机构、地税机构合并前后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促进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序衔接。

  二、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6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主要修改内容为对所列文件的税务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并以对照表的形式将修改前后的内容予以明确,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同时,考虑到市、县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时间可能不一致,公告明确了国税地税合并后,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公告所列的修改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施行日期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确保税务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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