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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实施行政登记的通知

2018-07-25 10:2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实施行政登记的通知

  四川省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实施行政登记,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主体及条件

  办理了工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并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

  二、登记时间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所于5月25日前办理分所的行政登记;新成立的分所于取得营业执照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三、登记方式

  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的行政登记工作由总所统一办理。登记时需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1,分所填报一式两份)

  (二)《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所情况表》(见附件2,总所填报一份)

  (三)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分所报送一份)

  (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总所报送一份)

  (五)总所公司章程(总所报送一份)

  四、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本着业务发展需要对原设立的分所进行重新评估,需要续存的才纳入行政登记。

  (二)对原分所不符合分所设立条件的,应进行整改或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再进行登记。

  (三)若分所未按规定进行行政登记,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纳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重要内容。

  (四)此次分所行政登记后,税务师事务所需新设置分所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至十一条办理。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266号15楼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502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虹028-86734524,何建莉028-86734502。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所情况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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