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8-07-23 10:51     来源:中国会计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2017]235号        2017-11-3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620元,二档标准为1420元,三档标准为1300元,四档标准为11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6元,二档标准为14元,三档标准为11.8元,四档标准为10.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17年12月11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30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