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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7-18 12:04     来源:中国会计网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注会协[2018]37号       2018-5-30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培训经费管理,规范行业培训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协会制定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已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协会使用会费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主任会计师、行业业务骨干、党组织负责人等综合性岗位培训和协会自行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培训机构是指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和全国知名高等院校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训人员是指行业的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及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和协会管理人员。

  第五条 协会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管理

  第六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议制度。协会编制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等),经协会秘书长审核后报教育培训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审议公布,原则上不做调整。确因业务发展需要临时调整的应当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协会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班应支付的费用和协会自行举办培训班发生的各项费用。

  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费按其全国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报价据实结算,具体项目和费用在委托协议中确定。协会根据会费结余情况,确定参训人员是否承担住宿费和伙食费。

  协会自行举办培训班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费用是指设备租赁费、医药费(指在培训点医务室发生的零星费用)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现场体验式教学费用按教学机构的全国统一报价结算,实行单独核算。

  第九条 协会自行举办培训班除师资费和异地体验式教学费用外,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参训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一并纳入综合定额核算。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中国会计网提示——被遮挡部分为“43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协会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交通费,由参训人员或其所在单位承担;住宿费和伙食费原则上由参训人员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条 自行举办的培训班,30天以内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办班地点在省外的,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自行举办的培训班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一般注册会计师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取得ACCA等境外资格每学时最高不超过600元;省级注协行业资深会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600元,中注协行业资深会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700元;省级会计领军人才或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每学时最高不超过700元,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或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级注协综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5家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100元;全国综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100家事务所的地方分所负责人或中层管理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高级管理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100元,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200元;具有相关执业资格人员参照执行。

  具有技术职称或其他专业人员: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协会工作人员为协会举办的培训班授课,按《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协会工作人员就本职工作所作的讲话、小结等,不列入师资范围;邀请协会工作人员授课应经协会秘书长审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经协会秘书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部分主任会计师或行业业务骨干参加其他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培训班,培训费按举办方统一标准由协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由参训人员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三条 除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外,协会可根据培训工作需要,选择福建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8%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不得组织与培训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协会自行举办培训班邀请境内师资授课,应当发出公函邀请。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七条 协会开展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 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报销费用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委托协议、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协会自行举办培训班,报销费用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邀请函(审批文件)以及师资费、场地费、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费、交通费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协会秘书长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协会秘书长审批材料。

  除零星开支以外的讲课费、培训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协会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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