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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范》的通知

2018-06-25 10: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范》的通知

沪财发[2017]10号                 2017-12-29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我们按照财政部和市政府法制办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具体要求,结合本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均应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基准定义)

  本规范所称《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是指财政部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原则)

  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裁量原则。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基准》的规定,排除不相关因素。

  (二)合理裁量原则。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对待相对人,使案件处理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适用方法)

  适用《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即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基准不同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三)处罚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全部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四)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规范规定的从重、升档、从轻、降档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综合裁量)

  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基准》对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升档处罚情形)

  在接受行政处罚后的两年内,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升档处罚。

  第八条(降档处罚情形)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降档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参与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升档处罚)

  本《规范》所称升档处罚,是指对符合升档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选择《基准》所对应的裁量档次下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基准》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档次为最高档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最高限予以处罚。

  第十条(降档处罚)

  本《规范》所称降档处罚,是指对符合降档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选择《基准》所对应的裁量档次的上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档次为Ⅰ档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最低限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冲突情节)

  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全部处罚情节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使处罚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

  第十二条(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同时具有数个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中不同条款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行为分别适用《基准》,作出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条款不同项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准》,累加各项处罚标准的内容,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得超过该法条规定的处罚范围。

  第十三条(牵连关系)

  当事人为实现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财政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数个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中条款(或者同一条款中数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准》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一个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

  财政部门适用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拟对当事人的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规范》规定进行升档、降档处罚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裁量执行)

  财政部门在案件调查中,应当根据《基准》全面搜集证据,并在案卷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的建议说明理由,阐明依据。

  第十六条(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适用基准情况的监督,对违法或不当适用基准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市财政局应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适用情况的指导及监督。

  第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规范》和《基准》的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范》的解读材料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3日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局开展了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制定工作。《规范》是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是就基准适用的原则、方法等共性要求进行统一规定,起到指导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的作用。

  《规范》共有十六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吸收了《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和《行政处罚法》中的部分内容,对《基准》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适用方法、综合裁量等做出规定。

  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升档、降档处罚的情形、以及冲突情节、牵连关系的处罚方法等,防止执法人员绕过《基准》随意处罚。对行政处罚裁量中的具体问题,如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法条不同项的处罚等,也做了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基准》的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裁量说明制度、监督和施行日期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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