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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一般贸易)除了申报免抵退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2021-12-01 06:24     来源:中国会计网     

生产型出口企业(一般贸易)除了申报免抵退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生产型出口企业(一般贸易)除了申报免抵退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一)出口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结汇证明;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六)企业委托出口,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凭证.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但对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按以下规定执行: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最迟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将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提供给主管退税部门.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本条所列其他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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