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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仍有很大完善空间

2019-04-30 11:58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与上一轮退市改革侧重于增加市场化财务指标不同,本轮改革除了对退市指标更加明确之外,着重丰富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的制度安排。

  财务指标新补充
  《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其中,市场交易类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标,财务类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等指标。
  在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退市意见》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
  (一)关于公司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的退市指标
  《退市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退市意见》还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二)关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的退市指标
  《退市意见》规定,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法定期限届满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退市财务指标仍有完善空间
  据悉,目前海外成熟市场的退市标准涉及到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盈利能力、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及市值、最小报价、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机制等,相关的多元化指标值得借鉴。中小板引入创新的示范类和市场类指标,退市效率有所提高,但退市制度其实仍有相当大的完善与创新空间,今后退市的财务指标必将越来越严格,而且在范围上也不会仅仅局限在中小板块。
  总之,上市公司的多项财务指标对于退市与否都有较大的影响力。笔者认为,《退市意见》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财务退市指标,但仍有一定的完善空间。
  首先,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应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考虑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多方面因素,加强对上市公司多项财务指标的监控,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退市量化标准。一方面可以加强退市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力,避免本该退市的上市公司通过对会计利润的调整轻易规避退市的现象;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强退市规则的明晰度和可操作性,从而强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执行力。
  其次,对上市公司而言,应该充分认识到,企业在证券市场继续上市的价值是源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营运能力等综合能力的全面发展,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企业多项财务指标的关注,通过从整体上提升企业内在价值的方式来避免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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