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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9-01-23 13: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第一条 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融、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招投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安市市区范围内从事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BT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或委托的业主(项目发起人)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联合体,由该中标单位(即项目主办人)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工程完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委托的项目发起人。

  第三条 BT项目的主办人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四条 项目发起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五条 BT项目招投标分为项目全过程代建招投标和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两阶段招投标。

  第六条 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 BT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福建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BT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项目已经政府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

  ㈡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

  ㈢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参与投标的单位或联合体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十条 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发起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㈠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㈡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㈢编制招标文件;

  ㈣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

  ㈤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㈥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

  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㈧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第十一条 BT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和福安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公告栏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资格预审方式以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式,要求项目主办单位证明其投融资能力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金融机构融资意向书、金融机构融资信誉评价、金融机构资金情况证明等材料,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项目发起人项目前期费用或回购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项目全过程招标和项目建设实施的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㈠项目建成后项目发起人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

  ㈡项目的建成期限;

  ㈢招标结束后,工程移交前须由项目主办单位办理的手续及缴纳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发起人应重点成立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项目主办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工程业绩、履约状况进行资格预审,必要时应到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发布招标公告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重新招标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招标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调整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BT项目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一般包括:

  ㈠投标须知(包括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范围、发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要求等);

  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

  ㈢工程质量要求、检验标准;

  ㈣项目前期经费或项目回购费用的来源及证明,计算方式和标准,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

  ㈤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

  ㈥施工设计图纸;

  ㈦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㈧移交方案;

  ㈨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BT项目的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的让利、投资回收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第一的投标单位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 BT项目前期费用或回购费用的确定:BT项目一般应采用总价合同,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前期费用清单或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参考预算,经投标单位核对

  后,投标单位依据核对后的前期费用清单或工程量清单及参考预算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中前期费用或回购费用的总额,发起人按照事先的约定支付前期费用或者按事先约定回购年限、方式、步骤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回购,中标单位不得再行收取额外的利息等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BT项目招投标必须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1 0%,项目发起人应同时向项目主办单位提供工程回购款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BT项目合同的谈判及签订应邀请造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BT项目合同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加入投融资的有关条款。合同签订后7日内,项目发起人应将合同报市建设局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BT项目的建设过程应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发起人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并应委托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控,项目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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