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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及其核算

2019-05-05 10:57     来源:会计通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结算方式,有如下一些特点: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2.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照次月的对应日计算,到期日遇到节假日则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3.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和金额等项内容。

  4.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时,收妥款项后再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对需要支取现金的,在汇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然后填写汇款金额,并加盖所规定的印章。同时用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汇款人。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

  5.收款单位在收到银行汇票以后,必须进行审查。确认审查无误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汇款金额以内办理款项结算。在此同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汇票上的多余金额则由签发银行退回汇款企业。

  6.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必须由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同时提交兑付银行,两者缺一不可。收款人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连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即可办理转账。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并且不计算利息。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签发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而实际上又需要支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需要转汇的,在办理兑付后可委托兑付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亦可以重新签发银行汇票。但是,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加盖“转汇”戳记。已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兑付。

  7.汇款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到签发银行办理。

  8.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银行汇票,严防遗失。如果不慎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之前,其中也包括对方银行在收到挂失通知之前如果已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者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但是可以通知收款单位或者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

  遗失的银行汇票在其付款期满1个月后,确认未被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付款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要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再由银行签发汇票。必须指出,这部分资金已经成为具有某种用途的资金,属于其他货币资金。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贷:银行存款×××

  收款单位在收到付款单位送来的银行汇票时,应填写进账单,将银行汇票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等×××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便于单位和个人的应急用款和及时采购,使用灵活,持票人既可以将汇票转让给收款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付或转汇。银行汇票兑现性强,持票人可以到兑现银行提取现金,避免长途携带现金。而凭票购货,余额自动退回,又可以保证钱货两清,防止不合理的预付款项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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