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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与盖章实务篇

2019-01-09 11:17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段时间发现,发现在开发票或者代开发票时,企业对于盖章规定有点模糊,也有企业因为发票盖章错误发生几千万的税金损失。会计网小编税务总结发票与盖章实务篇,如有不合适或者不完整请指点,我将完善。

  常见的不合规发票的情形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简称等;

  2.未如实开具发票,包括变更品名等;

  3.虚开发票,包括第三方开发票,未发生业务开发票等;

  4.假发票;

  5.开具发票类型错误,即地税业务开具国税发票或者国税业务开具地税发票等;

  6.大头小尾发票;

  7.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

  8.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

  9.涂改票面信息发票;

  10.机打发票采用手工开具的;

  11.已作废版本发票继续开具。

  常见的发票章错误(不可税前扣除或进项税额抵扣)

  1.仅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

  2.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3.发票抬头开错了,修改发票抬头且盖了发票专用章

  4.两个发票专用章(因盖章不清楚,加盖一个)

  5.盖旧式发票专用章

  6.同时加盖新发票章和旧发票章

  7.发票抵扣联上的发票章盖得不清楚

  代开发票如何盖章的实务问题

  1.代开增值税发票

  (1)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不加盖印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名称,在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申请代开的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注:自动打印“代开”字样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申请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票时,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2)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企业不加盖印章。

  【普通发票】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未盖此章的无效。代开发票按规定需缴纳税款的,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完税凭证号码(手写无效);属于免税范围的,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手写无效)。

  2.申请代开营业税发票

  申请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也可在所开具的发票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也可以不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具体参考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发票专用专用章相关文件规定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九条规定:

  《离境退税申请单》由退税商店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交境外旅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第一条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规定:

  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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