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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某商场“买一赠一”营销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

2019-01-07 10: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1)案情介绍

  某年春节期间,某大型商场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请问该商场应如何进行开票使企业税负更低?

  (2)发票开具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基于此规定,商场销售西服600000元的收入,按照西服和衬衣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得出西服和衬衣各自的销售收入。

  西服所占的比例为75%[600000÷(600000+200000)],衬衣所占的比例为25%[200000÷(600000+200000)]。该商场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元):

  借:库存现金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西服384615.38(600000×75%)

          ——衬衣128205.13(600000×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7179.49

  结转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贷:库存商品——某西装 250000

          库存商品——某衬衣 1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以上账务处理,商场的发票开具技巧有两种:

  一是将销售的西装单价600元、数量1000件,总金额600000元和赠送衬衣的单价200元、数量1000元、总金额200000元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并注明折扣额200元。

  二是销售西装的单价384.61538元,数量1000件,总金额384615.38和赠送衬衣的单价的衬衣的单价128.20513,数量1000件,总金额128205.13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

  以上的账务处理的实质是折扣销售,赠送的衬衣没有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中,企业的通常处理方式:收顾客600000元现金,并向其开具60000元的发票。开具一件衬衣的出库单,免费赠送衬衣给顾客。企业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600000元。在这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要按照其对外售价200000元的衬衣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改变一下处理方式,即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进行出售,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可以考虑将赠送的衬衣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即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开具西服1件,金额600元,开具衬衣1件,金额2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2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600元申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节约了纳税支出。由此可见,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捆绑销售实际上是企业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折扣销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业实施的捆绑销售行为能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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