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出纳 > 正文

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2018-11-26 10:25     来源:中国会计网     

空头支票顾名思义,就是没法偿付的支票。具体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根据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而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l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