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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贴现的申请、到期等事项

2018-11-13 18: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导读】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收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期间的利息,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交给汇票持有人。商业汇票持有人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商业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以提前取得货款。

    商业汇票持有人办理汇票贴现,应按下列步骤办理:

    (1)申请贴现

    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应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贴现凭证第一联(代申请书)交银行作贴现付出传票;第二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申请单位帐户收入传票;第三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第四联(收帐通知)交银行给贴现申请单位的收帐通知;第五联(到期卡)交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

    汇票持有单位(即贴现单位)出纳员应根据汇票的内容逐项填写贴现凭证的有关内容,如贴现申请人的名称、帐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发票日、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的名称、帐号和开户银行,汇票金额的大、小写等。其中,贴现申请人即汇票持有单位本身;贴现汇票种类指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汇票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为承兑银行即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为付款单位自身;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指汇票本身的票面金额。填完贴现凭证后,在第一联贴现凭证“申请人盖章”处和商业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

    开户银行信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汇票及贴现凭证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申请人持有汇票是否合法,是否在本行开户,汇票联数是否完整,背书是否连续,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承兑银行是否已通知不应贴现以及是否超过本行信贷规模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审查无误后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送银行会计部门。

    (2)办理贴现

    银行会计部门对银行信贷部门审查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审查汇票盖印及压印金额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无误后即按规定计算并在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中,贴现率是国家规定的月贴现率;贴现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而应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贴现单位实得贴现金额则等于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用公式表示为: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应付贴利息

    银行会计部门填写完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后,将贴现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给贴现单位作为收帐通知,同时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单位帐户。贴现单位根据开户银行转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按实付贴现金额作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同时按贴现利息作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登记有关贴现情况。

    (3)票据到期

    汇票到期,由贴现银行通过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付款单位办理清算,收回票款。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不管付款单位是否无款偿付或不足偿付,贴现银行都能从承兑银行取得票款,不会再与收款单位发生关系。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汇票到期,如果付款单位有款足额支付票款,收款单位应于贴现银行收到票款后将应收票据在备查簿中注销。当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无力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时,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贴现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单位,并开出特种转帐传票,在其中“转帐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帐户收取”字样,从贴现单位帐户直接划转已贴现票款。贴现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特种转帐传票时,凭特种转帐传票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如果贴现单位帐户存款也不足时,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贴现银行将贴现票款转作逾期贷款,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并开出特种转帐传票,在其中“转帐原因”栏注明“贴现已转逾期贷款”字样,贴现单位据此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

        贷:短期借款

    并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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