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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支出(事业单位)的核算和报销规定

2018-11-05 10: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事业支出(事业单位)的核算和报销规定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

 

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3)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5.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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