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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及常见问题

2018-09-12 09:5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银行承兑汇票(Bank'sAcceptanceBill,简称BA)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银行承兑汇票有3个月和6个月期两种,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另一种是商业承兑汇票,它是由商业企业开具并承兑的汇票。由于市场经济所必须依赖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使用范围并不广泛,我们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银行承兑汇票。

  如何识别虚假承兑票据?

  由于票据融资方便,很多企业在支付结算时都要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但银行承兑汇票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曾发生了“克隆银行承兑汇票诈骗”、“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等事件,因此提醒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注意: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初次交易对象理应提高防范;即使是熟悉的客户,也应该切实严格财务制度,采取必要票据安全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票据风险。

  如何“打假”

  企业对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以防假冒。

  到期日期的填写。必须为大写日期年月日。

  到期期限。到期日不能大于开票日期6个月以上(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被延长到1年)。

  金额大小写。小写前必须加上封口¥字符,以防篡改。

  背书。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如果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如果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样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总体来说,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因此持票人应该特别小心。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接受有以下情况的银行承兑汇票尤其应该谨慎,甚至拒绝:背书人的签章不清晰;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不清晰、位置错误或与前面背书人签章有重叠;背书人的签章盖在背书栏外;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有误或有涂改,或是未写在被背书人栏上;背书不连续,如背书人的签章与前道被背书人的名字或签章不一致;汇票票面有严重污渍,导致票面一些字迹,签章无法清晰辨别;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当心虚假票据融资

  目前中小企业普遍出现融资难的现象,有些企业利用虚假交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单位的应付票据科目审查时,首先要查清相关的交易背景,在此基础上考虑相关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恰当。其次根据1142号审计准则规定,必要时获取律师法律意见,考虑财务报表中是否已对该潜在的不合规事项的可能影响作出了恰当的考虑,以规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注册税务师在对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鉴证时,如果委托企业出现了大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支出,而企业会计报表又没有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也要特别关注上述问题,从而规避自己的执业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流通性很强,在实务中,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善、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此时,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损失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方法一:及时向银行挂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3天内应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并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则票据遗失人可以申请法院做除权判决,然后向银行主张票据权利。

  失票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需要出示前手每一家背书给下一家的证明。

  因为他们全部都参与了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过程,所以应该提供全部背书人的证明材料。

  方法二: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可向法院申请普通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供对所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拥有所有权及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事项和内容的书面证明,为此特别提醒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受让票据后,一定要进行正反两面复印。

  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支付或清偿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时,应提供担保,用以补偿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支付失票人已丧失银行承兑汇票的款项后而可能出现的损失。如果失票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将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从债务人处提存。

  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时,被请求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必须付款。但付款后,如果丧失的票据又出现,票据债务人又依票据法规定付款的,票据债务人有权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中取得补偿或请求法院同意后收回所提存款项。

  在我国票据司法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普通诉讼程序较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少得多。主要原因在于普通诉讼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这是失票人所不愿或不方便的;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进行普通诉讼时,并没有明确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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