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出纳 > 正文

代办或代理托收承付

2018-09-10 17: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这里我们所说的代办或代理托收是指代办发货和代理收货托收,代办发货是指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时,销货单位应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托收合同。代办或代理托收不同于代销、寄销等概念,代销由于其在出售前,所有权归代销单位,并且无法确定回款日期,是无法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

对于代办发货,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在发货后,需要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托收凭证(加盖发货单位印章),并送交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托收,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帐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照一般拒付规定办理。

代理收货是指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起,购货单位应当事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托收。但应在凭证上注明“代理收货托收”字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照一般拒付规定办理。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