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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送存现金?

2018-08-06 10: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按照规定,各单位在其日常现金收支业务中,除了按规定可以坐支的现金和非业务性零星收入收取的现金可以用于补足库存现金限额的不足外,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现金以及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都必须按规定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送存现金的基本程序为:

    (1)现金的整理

    各单位出纳员在将现金送存银行之前,为了便于银行柜台清查现金,提高工作效率,应对送存现金进行分类整理,其整理方法为:

    纸币应按照票面金额(即券别)分类整理。纸币可分为主币和辅币,主币包括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2元和1元,辅币包括5角、2角、1角、5分、2分、1分。出纳员应将各种纸币打开铺平,然后按币别每100张为一把,用纸条和橡皮筋箍好,每10把扎成一捆,比如100元券的纸币一把即为10000元,一捆即为100000元;10元券一把即为1 000元,一捆即为10000元。不满100张的,从大到小平摊摊放。

    铸币包括1元、5角、1角、5分、2分、1分(分币也可暂不送银行,作流通用)。铸币也应按币别整理,同一币别每100枚为一卷,用纸包紧卷好,每十卷为一捆。例如5角的铸币每一卷即为50元,每一捆即为500元。不满50枚的硬币,也可不送,或用纸包好另行包放。

    残缺破被的纸币和已经穿孔、裂口、破缺、压强、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的铸币,应单独剔出,另行包装,整理方法与前同。

    (2)填写现金送款簿

    现金整理完后,出纳员应根据整理后的金额填写现金送款簿。现金送款簿一般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回单,由银行签章后作为送款单位的记账依据;第二联为银行收人传票,第三联为收账通知,第四联由银行出纳留存作为底联备查。出纳员在填写现金收款簿时,要按格式规定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包括收款单位名称、款项来源、开户银行、送款日期、科目账号、送款金额的大、小写及各券别的数量等。

    出纳员在填写“现金送款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出纳员必须如实填写现金送款簿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款项来源等。

    第二,交款日期应当填写送存银行当日的日期。

    第三,券别的明细账的张数和金额必须与各券别的实际数一致,1元、5角、1角等既有纸币又有铸币的,应填写纸币、铸币合计的张数和金额。

    第四,出纳员在填写“现金送款簿”时必须采用双面复写纸,字迹必须清楚、规范,不得涂改。

    表1一3                中国银行现金送款薄

    对方科目:              交款日期年月日

    (3)送存交款

    出纳员按规定整理现金并填写“现金送款簿”后,应将现金连同“现金送款簿”一起送交银行柜台收款员。在交款时,送款人必须同银行柜台收款员当面交接清点。经柜台收款员清点无误后,银行按规定在“现金送款簿”上加盖印章,.并将“回单联”退还给送款人,送款人在接到“回单联”后应当即进行检查,确认是本单位交款回单,而且银行有关手续已经办妥后即可离开柜台。

    有的单位因交款数额较大、或者辅币较多,银行当面点清确有困难的,可事先与银行协商,双方规定有关条件,并签订协议书,采取“封包交款”的办法交款。

    封包交款指的是交款单位把要交存银行的现金,按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并按银行的规定捆包好,在捆包上加贴封签,写明金额,加盖公章,连同填写好的“现金送款簿”一并送交银行。银行凭封签上的金额轧清大数后收款,先在“现金送款”上加盖“收讫”章和收款员印章,将“回单联悠交给交款人,事后再按规定逐包清点细数。如发现长短款,再向交款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实行封包交款办法的单位在封包时,首先要整理货币,其次再按银行的要求进行“封包”(捆扎)。封包时纸币要按面额分类,每10把扎成一捆,捆扎时上下垫好衬纸,用十字型捆扎,在每捆钞票打结处要加贴封签,封签贴在衬纸上。如不满一百张的,按零头整理的要求,整理好后加贴封签。硬币按面额分类,每10卷扎成一捆,同样加贴封签。不满100枚的零头按币别打卷,并在卷上写明枚数、金额、日期,加盖经手人名章。封包的封签必须写明金额、日期、封包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另外,要求封包必须露封,便于轧点大数。

    采取封包交款办法的,如银行柜台收款员在轧计大数时,即发现有差错的,应当立即告知交款人,经交款人当场复对后,在银行设置的“单位交款差错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交款人签章。单位交款人按照复对后的金额重新填制“现金送款簿”。如银行事后清点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在封包的封签上注明长款或短款的金额,由银行收款员和收款复核员共同签章,登记“单位交款差错登记簿”和填写错款证明单,并向单位退回长款或收回短款。

    如银行在清点封包时发现差错金额较大,应保持原封包,及时通知交款单位派人复点,然后按封包协议规定处理。

    出纳员在送存现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凡经整理好准备送存银行的现金,在填好“现金送款簿”后,一般不宜再行调换票面,如确需调换的,应重新复点,同时重新填写“银行送款簿”。

    第二,交款人最好是现金整理人,这样可以避免发生差错时责任不明的情况。

    第三,送存途中必须注意安全,送存金额较大的款项时,最好用专车,并派人护送。

    第四,临柜交款时,交款人必须与银行柜台收款员当面交接清点,做到一次交清,不得边清点边交款。

    第五,交款人交款时,如遇到柜台较为拥挤,应按次序等候。等候过程中,应做到钞票不离手,不能置于柜台之上,以防发生意外。

    (4)记账

    交款人将现金送存银行并取回“现金送款薄”(回单联)后,财务部门根据“回单联”填制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如果现金不是由出纳员汇总后送存银行,而是由企业柜台直接送存银行,则财务部门根据“现金送款簿”(回单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对公款私存的,开户银行有权按存入金额的30% -50%处罚;对私自坐支的,按坐支金额的10% -30%处罚;对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额的10%一30%处罚;对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额的10%一30%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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