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出纳 > 正文

现金管理的注意事项

2018-08-03 10:25     来源:中国会计网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的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