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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10-17 16:1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城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规范我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现将有关办理要求明确如下: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扣缴(纳税)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清单见下图:

网上报告事项无需纸质资料 被投资企业报告 1.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2.填报《被投资企业变动情况报告表》
3.填写《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4.上传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原件照片
5.上传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资产负债表原件照片
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报告 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
受让方为外省市登记注册企业申报时需提交纸质表格
申报税款所需资料 以下两种申报方式仅选择一种:
转让方或代办机构自行申报时提交: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表》(一式一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一式一份)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由税务机关现场打印)
受让方或代办机构扣缴申报时提交: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表》(一式一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一式一份)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由税务机关现场打印)
4.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包含内容:转让比例、转让股份份额、转让价格、付款时间、双方签字、签署时间)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
6.转让双方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7.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让方为非自然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8.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9.被投资企业转让前的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0.验资报告(入资单)或受让的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申报表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1.本次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相关税费证明材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 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提交相关政策依据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加盖公章)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户口本或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亲属关系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法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
死亡证明、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继承)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能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股权转让)
特定情形 资产负债表中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之和超过总资产20%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被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未全额实缴的,应提交转让前全部股东签字并经被投资企业确认的《出资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变更过名称的被投资企业请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单》
提醒事项 报送资料需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报送资料为外文原件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注明“此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表单下载)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办理流程

  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报告股权转让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履行报告义务。(附件1: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报告股权转让事宜)

  

  附件1:扫描上方二维码即可查看

  二、书立股权转让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印花税申报

  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开始实施。《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可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股权转让协议为应税凭证,签订协议的各方以产权转移书据按次计征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

  受让方若为企业,可登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办理自行申报。受让方若为个人,则自行申报途径与转让方相同,均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个人自行申报印花税流程。(附件2:个人印花税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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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线上事前辅导

  东城区个人股权转让业务采用线上预辅导,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相结合的方式。

  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事前辅导。(附件3:个人股权转让事前辅导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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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东城区个人股权转让业务采用线上预辅导,线上办理或线下办理相结合的方式:

  (一)若选线上办理,可在完成事前辅导后参照网上办理流程办理。(附件4:自行申报网上办理流程)

  

  附件4:扫描上方二维码即可查看

  (二)若选线下办理可在完成事前辅导后前往东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理申报纳税。

  您可以到北京东城税务公众号—东城速办—预约办税—立即预约—公司业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重要提示扫码下载股权变更相关表格资料。(附件5:股权变更相关表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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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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