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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2]3号 北京市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2022-05-13 14: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3号         2022-5-8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缓缴的险种范围及期限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10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二、资格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名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综合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流程

  (一)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提交缓缴申请。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要阅读并同意缓缴协议,承诺依据协议约定执行。

  各行业社保代办机构负责通知所管理企业,并受理所管理企业的缓缴申请相关事宜。

  (二)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参保单位,可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承诺所属行业分类,自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经核查参保单位确实不符合缓缴资格的,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参保单位可在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在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至10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四、结束缓缴和补缴

  (一)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已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参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提前结束缓缴,也可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四)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五)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五、征期安排

  为确保参保单位可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期限,调整为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自6月份起,恢复原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8日

《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解读

  一、印发通告的背景是什么?

  《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九部门联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纾困惠企政策的重要举措。

  这次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是为了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特困行业企业负担,积极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二、本次缓缴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为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全力做好“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确保国家和市政府纾企解困的政策落实到位,我市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也可以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另外,此次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还需正常按月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三、本次缓缴的实施期限有多久?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10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怎么确认参保单位适用于本次缓缴范围呢?

  答:我们将结合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名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综合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我们将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核查工作将结合承诺单位参保登记、经营范围等实际情况,在每月申请时间结束后及时进行。

  五、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缓缴,办理的方式是什么?

  答:本次缓缴全面实行“网上办”,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热点服务栏目的“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提交缓缴申请。

  参保单位可在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在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至10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5月9日8:00至5月13日20:00

  5月16日8:00至5月25日20:00

  6月至10月期间每月1日8:00至15日20:00

缓缴申请时间 缓缴险种及对应费款所属月份
5月9日至5月13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4月至6月
失业、工伤:4月至10月
5月16日至5月25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5月至6月
失业、工伤:5月至10月
6月1日至6月15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6月
失业、工伤:6月至10月
7月1日至7月15日 失业、工伤:7月至10月
8月1日至8月15日 失业、工伤:8月至10月
9月1日至9月15日 失业、工伤:9月至10月
10月1日至10月15日 失业、工伤:10月


  六、缓缴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应该什么时间缴纳

  答:举例说明,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缓缴成功后,参保单位4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应缴金额,应当于5月27日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金额最迟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以此类推。具体见下表:

费款所
属月份
缓缴险种 个人应缴金额的缴纳时间 单位应缴金额
最迟补缴时间
4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失业 工伤 5月16日至5月27日 12月25日前
5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失业 工伤 6月10日至6月25日 12月25日前
6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失业 工伤 7月10日至7月25日 12月25日前
7月 失业、工伤 8月10日至8月25日 12月25日前
8月 失业、工伤 9月10日至9月25日 12月25日前
9月 失业、工伤 10月10日至10月25日 12月25日前
10月 失业、工伤 11月10日至11月25日 12月25日前


  七、参保单位可以提前结束缓缴吗?

  答:可以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后,如需在缓缴期间取消缓缴,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交取消缓缴申请。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

  八、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提前缴纳吗?

  答:可以的,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强制一次性全部缴清,申报缴纳时要遵循从前往后原则选择月份,未缴清的月份可以在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

  九、缓缴期间参保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会影响个人权益吗?

  答: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缓缴期间,如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的,补缴时按规定收取相应滞纳金,并如实记录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为补缴或断缴。

  十、如果在缓缴期间职工需要办理退休,或职工死亡后家属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或职工失业后申领失业金,或职工想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去外地,又该如何办理?

  答: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或职工死亡后家属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等业务的,可实行“申(转)一补一”,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十一、缓缴单位办理社保注销,该如何办理?

  答: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十二、五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有什么变化?

  答:为确保参保单位可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期限,调整为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自6月份起,恢复原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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