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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是政府财报编制的“生命线”

2018-10-17 12:07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不管对于企业财务报告还是政府财务报告来说,基础数据的质量都是这份报告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影响因素。
  近日由国务院转发的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正式公布,标志着中国将正式启动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
  业内专家认为,数据质量是未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生命线”。而对于数据质量的严格把控,《改革方案》也多次提及。

  亮“家底”需要准确数据
  《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让各级政府的资产、负债更加透明,要让公众把政府“家底”看清楚。
  也就是说,政府亮“家底”就要把资产和负债全晒一晒:政府有多少固定资产、每年收了多少钱、债务规模有多大、日常运行成 本多大、有多少现金流量……所有这些关系政府完整财务状况的信息,都有望在今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得到反映,而这些财务状况能否被客观、准确地反映,关键就在于数据质量。
  “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基本质量包括客观性、有用性、可比性等。不真实、不可靠的信息是没有用的。编制财务报告的最终目的不是报告本身,而是用于管理和经济决策,用于对政府受托责任的评价。”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姜宏青说,因此,信息质量如果得不到保障,无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得如何丰富、花哨,都不能实现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认为,数据质量是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关键。只有搜集准确的数据,政府财务报告才能反映真实情况,这需要相关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对各部门现有能力的考验。
  的确,这样的考验在《改革方案》中有明确规定。《改革方案》提 出,2014年到2015年,政府相关部门需开展政府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这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是保证政府财务报告基础数据质量的重要因素。
  记者了解到,政府各部门在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时,需清查核实资产、负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清查核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代表政府管理的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企业国有资产、应收税款等资产,按规定界定产权归属、开展价值评估;分类清查核实部门负债情况。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负债统一按规定进行核算和反映。
  与上市公司年报一样,政府编制的这份财务报告要接受审计,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这也是《改革方案》的要求,即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姜宏青认为,为保障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提高政府信息的利用价值或决策价值,提高政府信息透明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我国政府在相关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信息披露,反倒不利于政府树立公信力,三公消费信息公开的‘娱乐化’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姜宏青说。
  同时,相关数据信息的来源需要特别关注。
  据姜宏青介绍,在理论上,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应该主要来自政府会计核算系统以及其他管理系统或统计系统。
  因此,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也成为《改革方案》提出的四项重要任务之一。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是前提和基础,在会计核算环节引入权责发生 制,完善政府财务会计功能,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对此,姜宏青提出:“鉴于我国现阶段只有由预算会计系统生成的有关预算管理的信息,目前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源令人堪忧,同时,由于确认和计量的范围和口径上的不统一、不完整以及缺乏专业性的技术应用等因素的存在,在编制时需要予以充分考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就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也提到,为保障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规范有效开展,财政部在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同时,将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其中重点提到,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将对政府财务报告的数据质量审查作出规定。
  同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和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机制,设置充足的财务会计管理岗位,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内部 控制,保证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合规。毋庸置疑,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内部控制是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实施,财务报告的准确与否,都需要完善的内部控制来保证。
  除此之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副教授严少斌还提出,实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关键,不仅存在“数据质量”问题,还包括“有无数据、如何处理数据和制度能否有效执行”等问题。
  严少斌认为,上述问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等的修改制定,是否能够达到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目标;二是这些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是否便于大学师生之间或会计实践工作者之间的交流、理解、传授和执行;三是对违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责任人如何给予有效惩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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