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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取证工作存在的几个误区

2018-08-13 16:4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而审计取证是整个审计项目最核心的部分,近年来,笔者在审计项目实施和审计审理工作中,发现目前审计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几个误区,致使审计取证工作效率底、取得证据不严谨,增加了审计风险。  一是认为“模糊处理”效果好。众所周知,取证是审计过程最核心的部分之一,有时为了不“打草惊蛇”,又想尽快让被审计单位签字,于是就想方设法,有时会采取“模糊处理”,比如不直接写上审计的结论性表述,只流水行云似的描述数字,不直接写上问题的金额,而将过程尽量描述复杂避开被审计单位的直面知情和意见,等等,有时确实会起到一定的效果,取得证据的过程看似顺利,但为征求意见阶段埋下隐患,未及时将相关问题沟通彻底,到了征求意见时很多问题待解释,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破坏了审计形象、降低了审计效率。  二是被审计单位签字“万事大吉”。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项目,由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早已离任,对其进行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审计实施阶段找其本人很难找,取证阶段所有证据需要被审计单位盖章、现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由于现任单位负责人抱有一丝“事不关已”的态度,取证显得很顺利,但取证并未经离任干部本人阅看。当征求意见稿经其他工作人员转送致其本人时,离任干部本人完全否定了前期审计取证的内容。这里面除了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的不在意、事不关己的因素外,审计人员“签字即万事大吉”的态度也是导致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签字不是取证的目的,取证的目的在于获取支持审计结论的证据,并且让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都了解、认可,通过签字的形式予以核实、认同,以达到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清楚”的共识。  三是认为取证单是取证的“定海神针”。很多审计人员仍然停留在过去传统的取证理念中,认为由审计人员撰写的审计取证单可以代替一切审计取证。201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作了详细的解释,“尽量取得原始证据”恰恰是对审计证明力的最好要求。但实际审计时很多审计人员将取证单作为“定海神针”,由被审计单位签字认可就认为取得了最重要的审计证据,但恰恰忘了“证据可靠性五原则”中的“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两条原则。此外还有的审计人员认为审计证据越多越好,从不考虑相关性的原则,导致档案里存留大量与问题无关的证据。  审计证据重在体现充分性和适当性,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要求,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审计取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是决定审计质量的关键环节,需要审计人员按照《准则》要求,对照每一个项目,走出误区、遵从原则、提高效率、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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