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安徽会计 > 安徽财税法规 > 正文

皖人社秘[2023]219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2023-09-15 15: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3]219号             2023-9-6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对列入《清单》的行为,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暂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规定的,依法不予处罚。对已列入《清单》范围,但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二、稳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规范落实不予处罚清单制度,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防止应罚而不罚,确保《清单》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政策辅导、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强化执法监督。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不予处罚执法程序,对轻微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认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应报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要加强对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全面正确把握自由裁量标准,坚决纠正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处罚案件。

  附件: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违法情形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1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推托、拖延、拒绝等方式不配合监察员实施监察,经宣传教育后,按要求主动配合。
2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没有违法所得;
3.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3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没有违法所得;
3.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4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二年内未就该事项被查处;
2.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5 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6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且按要求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补登记。
7 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且按要求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补登记。
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