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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安徽省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09-01 14: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08-25

  为进一步完善车船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已在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省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各保险机构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后,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返回的已完税信息,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2023年8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车船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直以来,为避免税务部门和保险机构对同一车辆重复征收车船税,对于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需要由纳税人出示纸质完税凭证原件,经查验后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随着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的上线运行,安徽省税务部门与保险机构之间已实现车船税征收信息共享,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可通过交强险业务系统直接查询核验机动车船税征收信息,再要求纳税人继续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已无必要。鉴于此,经会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决定制发《公告》,取消交强险受理环节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

  二、《公告》规定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的适用范围是已在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且在省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纳税人。对于在外省(区、市)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仍需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以供保险机构联网查询与核验。

  三、《公告》的具体施行时间是哪天?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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