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皖地税函[2006]284号 2006.10.2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6]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其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继续免征2006年度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