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学习 > 做账技巧正文

保险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

2012-05-30 10:21     来源:     

  【问】某公司2010年5月5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费6000000元。假定根据新的准备金评估标准,5月末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750000元。到12月31日,根据精算部门确定,该保单l2月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应为3000000元。5月和12月两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答】5月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 5750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 5750000

  12月末,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 2750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 2750000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