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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2012-02-17 12:23     来源: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现举例说明,企业甲委托企业乙加工应税消费品,甲方提货时,乙方代扣代缴了4000元消费税。甲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一半用于直接销售,另一半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乙方的会计处理分别为:

  乙方于甲方提货时,代扣代缴了4000元消费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0

  甲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一半用于直接销售,甲方将一半的2000元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0

    贷:应付账款 2000

  甲方另一半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这2000元消费税准予抵扣,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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