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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明细表的填报要点

2011-12-27 09:34     来源: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由于涉及税收政策较多,填报时相对较为复杂,着重注意表中的几个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是填好此表的关键。

  长期股权投资及其类型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即对子公司投资。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投资成本

  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投资成本主要考虑以下两种形式:合并投资初始成本与非合并投资初始成本,其中合并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按照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按照历史成本原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按实际发生的投资成本确定,不确认投资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成本法核算。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成本法核算。

  3.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适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A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0万元,假如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为份额与投资成本相等。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9000万元,贷“银行存款”9000万元。如果B企业2008年实现净利2400万元,2009年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其中的1000万元。

  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20万元,贷“投资收益”720万元。分回股利时,借“银行存款”3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万元。如果B企业2008年亏损100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投资收益”3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万元。

  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润分配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分配方式。被投资方分配的股票股利,或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注明增加的股数。税法上视同先分配,再投资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由于税法与会计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存在差异,就会造成转让处置股权时,对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数额有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此外,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应该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六年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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