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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缴纳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如何处理

2011-11-22 11:57     来源:     

  【问题】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的下属成员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问以往年度的亏损如何处理?

  【解答】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是在不违背法人所得税制的前提下,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分支机构的或盈或亏都不再是税法意义上的盈利或亏损,只有企业总机构根据所得税相关规定,统一计算的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盈利或亏损才是税法意义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您提到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办法之前的未弥补亏损,《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七条明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上述第十七条中可以继续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该是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实务中应该是已经过税务师事务所等鉴证机构鉴证报告认定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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