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学习 > 做账技巧正文

以地出资是否视同销售

2011-11-22 11:57     来源:     

  【问题】

  我公司以地出资行为,是否须依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另外,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也有同样的规定,并且有针对性地明确:以地出资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也有同样的规定,其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注:以土地投资也归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畴),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