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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更名的税务问题

2011-11-08 10:53     来源:     

  【问】甲、乙两公司同系丙公司下属的两个全资子公司,甲公司系丙公司为贯彻“老有所为”、“老有所养”精神而设定,公司全部工作人员大部分属丙公司离退休职工,只有一小部分为市场临时用工。2002年,该公司在辽宁沿海城市(与甲公司注册地非属同一城市)购得综合楼一处。2005年5月,丙公司为贯彻上级公司清理整顿下属企业精神要求,发文将甲公司注销,并将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并入乙公司,人员方面因属上述构成,故无需另行安置,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因而发文中也并未提及人员如何处理问题。在甲公司以此种情形并入乙公司后,该综合楼的产权人更名为乙公司时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解答】根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你企业如是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则符合此文件规定则综合楼产权更名则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由于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购,企业房产更名,不属有偿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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