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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2008-07-18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分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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