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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

2003-12-30 14:5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1、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2、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4、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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