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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2003-12-16 10:09     来源:中国会计网     
    (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交应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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