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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的会计处理

2003-12-16 10:02     来源:中国会计网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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