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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的特点

2003-11-20 1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所应用的会计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专业会计是一致的。但是,就其核算的对象、任务和具体要求来说,又与工业、农业和商业等专业会计有所不同。我国农业税收制度,决定了其征解会计具有以下特点:   

   (1)以粮食为计算单位。农业税以农产品收获量主要是粮食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定产计征。从建国直到1984年,农业税收以征粮为主,实物核算。1985年改为折征代金,但仍保留粮食为计算本位。在计算纳税任务、核定减免和年终结算中,都要求以粮食数量和金额进行双重计算。

  (2)只核算收入,不计算盈亏。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算农业税收入,反映和监督税款征、解、提、退情况的资金运动,也就是通过会计核算把税款的来龙去脉反映清楚。不同于其他会计的显著特点是,不核算支出,不计算经营成果。

  (3)季节性强,工作量大,时间集中。农业税收的主要纳税对象是两亿两千多万农民,采取多种征收方法,除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外,还委托粮食和供销部门代征。由于农产品收获的季节性很强,为便利群众缴税,保证税收任务及时完成,必须抓住农产品收获季节征收入库。因此,征收时间集中,填开票据,办理报解手续的工作量很大。

  (4)报表项目较多。征解会计年度决报表的项目,除按会计科目编列外, 还有一些辅助项目,兼有一定的统计工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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