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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2008-07-17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帐面净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二)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义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权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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