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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如何办理遗失和补办?

2008-07-11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并将税务登记证件种类、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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