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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增值税账务处理方法(二)

2006-10-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二)销项税额核算

  1.企业向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等

  2.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等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等

  4.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直接作销售处理,则: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另一种方法,是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一方面按税法要求按销售同类货物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另一方面按生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直接结转其成本,不作销售处理。则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等

  5.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应视作销售计算应纳增值税:

  借:长期投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

  借:长期投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等

  6.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则: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7.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8.企业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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