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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2006-09-18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1.出租房屋税负较高。

  其税种及税率为:营业税3%~5%、房产税4%~12%、城市建设维护税0.7%、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10%~20%,印花税1‰,不计地方性的各种收费,总体税率就近30%,如果加上土地使用税等则更高。出租房屋行业涉及税种之多、总体税率之高,给征管工作加大了难度。

  2.房屋租赁关系及租金难以确定。

  房屋出租行为一般十分隐蔽,房屋出租户、承租人往往只是口头商定租赁关系,没有规范的文书和账据,这是征管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3.房产税征收形式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房产税主要有两种征收形式,从价(价值)计征和从租(租金)计征。从价计征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从租计征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存在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问题;而从租计征又难以把握实际租金。

  4.部门之间没有构建协作机制。

  目前与房屋出租管理有关的部门有公安、外来人口管理、街道、居委会、房管局和税务机关等,但是各部门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协作配合,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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