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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2006-06-08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矿产品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应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不同,其应缴纳的资源税计人生产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

  例如,某煤矿2000年7月生产原煤5 500吨,当月销售4 000吨,自己使用1 500吨;同时生产天然气50万立方米,当月全部销售,计算该煤矿当月应纳的资源税(鸡西矿务局煤矿的单位税额为0.5元/吨)。12月煤矿移送5 000吨用于提炼加工精煤,另移送100吨用于职工宿舍取暖。则该煤矿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资源税税额=(5 000+100) ×0. 5=2.550(元)

  借:生产成本 402 500

    应付福利费 8 050

   贷: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 408 000

     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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