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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2006-06-08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对外销售的应税矿产品,按规定计算出应税矿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如,某煤矿2000年7月生产原煤5 500吨,当月销售4 000吨,自己使用1 500吨;同时生产天然气50万立方米,当月全部销售,计算该煤矿当月应纳的资源税(鸡西矿务局煤矿的单位税额为0.5元/吨)。假定煤矿12月份对外销售原煤3 0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120元,成本为80元。则该煤矿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人时:

  借:银行存款  421 2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36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 200

  (2)计提资源税时:

  应纳资源税税额=3 000 × 0. 5=1 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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