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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核算

2006-06-01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收购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在途材料”等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2月份从某废旧物资回收站购入废旧物资一批作为原材料使用,取得的对方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10 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付讫,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该企业材料日常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购废旧物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 000 × 10%=1000(元)

  收购的废旧物资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9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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