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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折让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2006-04-27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①如果购货方尚未进行会计处理、也未付款,销货方应在收到购货方转来的原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

  如属当月销售,销货方尚未进行会计处理,则不需要进行冲销当月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只需根据双方协商扣除折让的价款和增值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会计处理。

  如属以前月份销售,销货方已进行会计处理,则应根据折让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按原开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与新开的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差额,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

  [例]甲工厂7月20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给乙工厂的A产品40 000元,增值税额6800元,由于质量原因,双方协商折让30%,8月18日收到乙工厂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甲工厂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工厂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4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8月18日转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扣除折让后的价款28000元和增值税额4 760元,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12 000元(40 000一28000)和增值税额2040元(6 800一4760)。

  借:应收账款一乙工厂          14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A产品    12 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040

  ②如果购货方已进行会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已无法退还。销货方应根据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按折让金额(价款和税款)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冲销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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