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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兼并企业的会计处理

2003-12-25 14:2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当一个企业已确定为被其他企业兼并时,需作如下会计处理:?

  1.财产清查。被兼并的企业,首先要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以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做好企业财产的保管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严禁借企业被兼并之机,私分公物,滥发实物。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一般企业相同,都是在尚未批准转销前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报经批准后,计入损益。?

  被兼并企业在清理财产,并报经批准处理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1)对债权债务的处理。企业首先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积极催收应收回的帐款、欠款,偿付应偿还的债务。对于未付清的债权债务,应在确认核实后,移交给兼并企业。对于确认为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其条件,一是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的部分;二是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

  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的部分;三是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核销法的,计入管理费用;采用备抵法的,首先冲销计提的坏帐准备,坏帐准备不足核销的部分,再计入管理费用。对于确实不能偿还的贷款、欠款等,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2)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的处理。对企业清理出来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实收资本。清理财产工作完毕时,被兼并企业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

     2.资产评估。经审核批准的被兼并企业,应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评估作价,以提供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价格的资料。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在资产评估中对有关资产损失的处理,应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与资产原帐面价值有差额的,其差额应调整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和资本公积: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帐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3.结束旧帐。被兼并企业在产权转让成交后,无论是否保留法人资格,都应及时办理结束完竣手续。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帐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然可继续沿用原企业的帐册;也可以结束旧帐,另立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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