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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2006-12-21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科目设置

  按照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增值税。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其中:“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的,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企业也可以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账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账的金额结转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商品流通企业可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仍可沿用三栏式账户,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及多交或少交的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方法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1.企业从国内购进商品:

  借:商品采购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贷:实收资本

  3.企业接受捐赠的货物: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贷:资本公积

  4.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加工商品等
    贷:银行存款等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6.企业进口货物: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7.企业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8.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9.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

  借: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10.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没有取得专用发票,而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入免税农业产品):

  借: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二)销项税额核算

  1.企业向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等

  2.企业将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等

  3.小规模纳税企业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商品销售收入等

  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直接作销售处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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