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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作坏账处理的条件

2006-12-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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